陈纪豹,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福建银众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福清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兼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自贸区委员会法律顾问、福清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法律部部长... 详细>>
律师姓名:陈纪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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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和褚某2010年达成离婚协议。根据协议,女儿随褚某一起生活,女方童某不用支付抚养费。双方还就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褚某名下,褚某将一半房款支付给童某;所有债务由褚某负责。
离婚后,童某曾多次就房屋分割款项向褚某追讨,但均遭拒绝。
2014年,房贷即将全部付清时,童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该套房屋。
褚某认为,童某要求分割该套价值155万元房屋的诉求没有道理,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仅支付了75万元的首付,剩余的购房款在双方离婚后由其一人承担,就算童某要分钱也只能就这75万元进行分割。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付75万元”仅仅是对涉案房屋的一个说法,双方约定的分割标的应当是该套涉案房屋。褚某提出如果童某要求分割整套房屋,就应当承担房屋的按揭贷款部分。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所有债务由被告褚某承担,既然双方已经约定债务由褚某负责归还,那么褚某提出的后续按揭由童某分担没有依据。
根据我国法院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据此判决,房屋归褚某所有,褚某支付童某房屋一半价款7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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